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告知书
为和谐医患关系、有效调解医疗纠纷,依据《人民调解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现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告知医患双方:
一、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(下称省医调委)是专门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第三方群众组织,不隶属任何系统或部门。
二、 按照我省文件要求,医疗纠纷案件先鉴定后调解,省医调委依据鉴定结果调解。患者可以向“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”申请免费鉴定。已经做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一律不予受理(不含尸检)。
三、 申请“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”免费鉴定的,由该中心组织医学、法学专家对案件定责、定损、定赔,医学、法学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。鉴定结论只用于本案的调解工作,不对外、不提供书面材料。
四、 医疗纠纷经省医调委调解成功,医患双方签定调解协议书。该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,调解服务不收费。
五、 医患双方不认同调解结果,可拒绝在调解协议书签字,不影响双方通过司法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,本次调解工作终止。
六、 医疗纠纷调解应遵守下列原则:
1、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,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调解。
2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。
3、在省医调委调解期间,医患双方不得私自协商、接洽或者许诺赔偿条件。
4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
事人申请医疗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七、 在调解活动中,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:
1、自主决定接受、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。
2、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。
3、表达真实意愿,提出合理要求,不受压制强迫。
八、 在调解活动中,双方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:
1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。
2、遵守调解规则,维护调解秩序。
3、不得加剧纠纷,激化矛盾。
4、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。
九、 在调解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,我省医调委有权终止调解工作、驳回调解申请,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1. 不遵守省医调委相关工作规定和流程。
2. 不尊重、不配合调解人员,扰乱工作秩序。
3. 提出法律规定以外的索赔或要求。
4. 大声喧哗,或出现打、砸、谩骂等其它不文明行为。
5. 恐吓或威胁当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。
6、在省医调委调解期间,医患双方私自协商、接洽或者许诺赔偿条件的。
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